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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贵阳康养职业大学专升本考试招生章程

    2023-04-13 15:13:16    来源:贵州专升本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校,实施“阳光招生”,保证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阳康养职业大学2023年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贵阳康养职业大学

      第四条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教育

      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学校性质:公办

      第七条学校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西路2号

      贵阳幼儿高等专科学校办学点:清镇市职教城东区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凯开大道1009号

      贵阳康养职业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贵州省公办全日制本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贵阳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开启了贵州省职业本科、康养特色办学。

      学校现有教师706人,硕博410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58.07%,校本部“双师型”教师209 人,占校本部专任教师的51.35%,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349人,占专任教师总数49.43%;30余人获国家级、省级职教名师、技能大师、产业教授、最美劳动者等称号,80余人在国家级、省级学会担任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等兼职。组建了贵州康养研究、黔药材等创新服务团队;建有国家级、省级高水平实训基地、直属三甲附属医院、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构建了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五位一体”实训体系。既是教育部“1+X”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项目试点单位、贵州省第十五国家技能鉴定站及贵阳市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小组在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指导下负责制定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决定专升本考试招生及录取工作等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监察检查组实施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学校招收符合省招生考试院相关规定的专升本考试报考条件的学生。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详见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3年贵州省专升本考试招生专业目录。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我校专升本考试严格按照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公布的《2023年贵州省普通高校专升本分校分专业招生目录》规定的本科专业(或专业类)所对口的专科专业实施招生。

      第十三条按照省教育厅、省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要求,我校将对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允许参加校内专业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我校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参加专业考试的资格。

      第十四条免试文化课入学的退役士兵参照第十二条参加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允许参加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考生,我校将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参加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的资格。

      第十五条对于未能提供高职(专科)毕业证参加资格审查的考生,都必须在毕业高职(专科)学校开具毕业证明作为审查材料之一参加资格审查:

      (一)在2023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暂未获得高职(专科)毕业证的考生,须由毕业高职(专科)学校出具2023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可顺利毕业的证明,高职(专科)学校须保证其开具证明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二)未明确在2023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可顺利毕业的证明,我校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三)开具证明,且被我校录取的考生,须在2023年7月31前(含7月31日)获得高职(专科)毕业证,否则我校不予学籍注册。

      第六章专业考试及划线

      第十六条校内专业考试形式为笔试,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形式为面试。

      第十七条对于参加专业考试的考生,学校将依据生源报考及专业考试情况,分专业不分科类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 2 倍的比例划定专业考试合格分数线(对于不同校区同一招生专业,实施招生计划合并统一划线),且合格线不低于50分。

      第七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双上线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与专业课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一)当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同分情况下,以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二)当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同分,且专业成绩也同分情况下,文史类招生专业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招生专业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免试文化课入学退役士兵按照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章 体检及专业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已录取的考生组织体检,并严格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残联关于做好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20〕1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如发现考生体检情况不满足所录取专业要求的,学校将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分专业体检要求及建议:

      要求考生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健康状况需能胜任岗位能力要求。

    序号招生科类办学地点体检及专业要求考试
    专业形式
    1护理文、理兼招本部色盲、色弱考生限报;建议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8cm以上(含158cm)(根据大多数用单位要求)。笔试(机考)+面试(实操)
    2智慧健康养老管理文、理兼招贵阳清镇色盲、色弱考生限报笔试(机考)
    3药学理工本部色盲、色弱考生限报笔试
    4中药理工本部色盲、色弱考生限报笔试
    制药
    5医学检验技术理工凯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该专业不能报考执业医师笔试(机考)
    6公共卫生管理文、理兼招本部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限报。笔试
    7现代家政管理文、理兼招本部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限报。笔试
    8康复文、理兼招本部色盲、色弱考生限报笔试(机考)
    治疗
    9儿童康复治疗文、理兼招本部色盲、色弱考生限报笔试(机考)

      第九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学校奖学金:本科一等奖学金1500元/人/学年、二等奖学金1200元/人/学年、三等奖学金900元/人/学年。

      第二十四条 资助政策

      (一)绿色通道: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置有学生进校“绿色通道”资助服务点,切实为学生及其家庭解决入学期间的经济困难,保证所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可以无障碍顺利入学。

      (二)贵州省户籍学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属于贵州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本科学生进校时补助学费3830元/人/学年(解释:本科生在进校时只需缴纳所就读专业学费的差额,如护理专业学费为4500元/人/学年,则实际只需缴纳670元/人/学年),另外每学年还可获得1000元的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助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校后可按政策申请国家助学金。

      (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按政策到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12000元。

      (五)校内勤工助学:学校在校内为广大学生开设有可获得生活补助和实践锻炼的勤工助学岗位。

      (六)特殊困难补助:针对学生在校期间可能遇到各种突发困难情况造成学习生活难以为继的,学校设立有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及各种专项资助,多手段、多渠道的帮扶措施来为学生精准帮扶、排忧解难、应助尽助,保证不会出现因贫辍学的情况发生。

      第十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学制两年,录取到我校的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后,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六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教育部、省及学校关于招生、入学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若在复查中,发现新生未能在2023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取得专科毕资格(获得毕业证),经查属实的,学校将直接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贵阳康养职业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4127116 0851-84127117

      监督电话:0851—84708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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